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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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