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同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确定接续的供电企业后,方可停业,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供电企业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同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确定接续的供电企业后,方可停业,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