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者合并、缩小、分立等变更,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达成的协议; (三)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者合并、缩小、分立等变更,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达成的协议; (三)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