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扩展或者合并、缩小、分立等变更,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达成的协议; (三)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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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