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能力对其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服务,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后,可缩减其供电营业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能力对其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电服务,且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后,可缩减其供电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