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第十七条由于政治、军事、安全等原因,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者用电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用户,可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企业供电。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