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七条

由于政治、军事、安全等原因,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者用电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用户,可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企业供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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