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六条

除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向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实施的供电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超越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供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