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本营业区内的供电义务,依法保障供区电力用户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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