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有异议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复核请求。国家能源局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