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有异议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复核请求。国家能源局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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