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作出许可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