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作出许可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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