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二条

由于历史原因,多个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区域,有关各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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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