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二条
由于历史原因,多个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区域,有关各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由于历史原因,多个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营业区域,有关各方应从确保供用电安全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供电营业区。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