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申请供电营业区前,应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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