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申请供电营业区前,应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供电企业在申请供电营业区前,应就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