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

第十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能反映营业区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二)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三)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改造与发展规划; (五)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六)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 (七)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 (八)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 (九)《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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