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型号核准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 (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技术手册、彩色照片,以及与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原理方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