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