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临时进关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进关批准文件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复运出境。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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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