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署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 (三)临时进关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复运出境的承诺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署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申请表; (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 (三)临时进关合同或者设备运单;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复运出境的承诺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