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