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一)用于体育比赛、科学实验、产品研发测试等活动的,向进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用于办理型号核准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按照下列途径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临时进关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一)用于体育比赛、科学实验、产品研发测试等活动的,向进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用于办理型号核准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