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凭型号核准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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