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凭型号核准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