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应当保证在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水平不降低,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与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指标相一致。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