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应当保证在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水平不降低,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与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指标相一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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