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延续。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收回原型号核准证并换发新型号核准证,型号核准代码保持不变;不予延续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型号核准证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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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