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设立人的申请予以办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