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