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