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