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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