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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