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