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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