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区划地名,是指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等行政区划称谓的地方名称。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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