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区划地名,是指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等行政区划称谓的地方名称。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