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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