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