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依法使用名称,受法律保护。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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