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时,核准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由分所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分所设立决定时予以核准。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时,核准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由分所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分所设立决定时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