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第十四条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名称预核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