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第十四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名称预核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