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第八条

第八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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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