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第七条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