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第六条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