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第五条

第五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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