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与发放第六条许可证设计,是指对许可证的登记项目和样式进行的设计。设计许可证时须规定其有效期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各类许可证的设立与设计。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