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由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机构代为填写许可证内容的; (二)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填写许可证内容的; (三)发放许可证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办理申领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逐级报备废旧许可证销毁情况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由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机构代为填写许可证内容的; (二)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填写许可证内容的; (三)发放许可证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办理申领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逐级报备废旧许可证销毁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