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行政许可,注销所发放的许可证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行政许可依据或超越权限设立许可证的; (二)未经法定行政许可,擅自制作、发放许可证的; (三)违规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的; (四)擅自改变许可证样式、登记项目并制作、发放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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