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十八条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个月内注销许可证并公示。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