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个月内注销许可证并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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