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第十四条
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接换发的许可证外,其余旧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许可证换发部门统一登记销毁,并于销毁后1个月内将换发、销毁情况逐级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接换发的许可证外,其余旧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许可证换发部门统一登记销毁,并于销毁后1个月内将换发、销毁情况逐级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