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第十四条

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接换发的许可证外,其余旧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许可证换发部门统一登记销毁,并于销毁后1个月内将换发、销毁情况逐级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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