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第十三条
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