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第十三条

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时须将损坏的许可证原件缴还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补发许可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