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第十二条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