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第十一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或者以买卖、租借等任何形式转让。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