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第十条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