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第四条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交易机构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的用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 前款所称供电企业包括独立配售电企业;前款所称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包括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区域电力交易中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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