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电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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