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气象局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提交年度考核材料,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伪科学及其他有损气象行业名誉的行为;

(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气象局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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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