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有库房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暂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当地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档案代管单位必须保障代管档案的安全,做好代管档案的所有者利用档案的各项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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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