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按本企业的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