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按本企业的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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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