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3.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4.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5.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6.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7.产品生产方面的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9.基本建设方面的文件材料; 10.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11.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12.情报信息方面的文件材料; 13.中共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14.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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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